解析:
居住权是一种终身性权利。
居住权的期限可以通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进行协商并加以明确规定;
但若相关条款中未对此项事宜做出明确指引,那么居住权便将被视为与拥有者的生命周期相伴相随,直至其自然死亡为止。
之所以如此设定,主要考虑到居住权的设立初衷在于为那些无房可居之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因此,若当事人未能就此问题达成共识,我们便有理由将居住权的有效期理解为与权利人的生命周期等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