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若认定工伤已超出规定时限,那么将会依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首先是若由用人单位提出的工伤认定请求已逾期(包括延长的期限),那么在此情况下,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工会组织则有权力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是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之日开始之后的第一年之内提出申请;
其次,如果是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的工伤认定请求已经逾期,但由于并非由于职工或其近亲自身原因导致超过了工伤认定申请期限,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被耽误的时间将不会被计入到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之中,因此他们仍可继续提出申请;
最后,还有其他可能出现的情况。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