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超过期限后,社会保险部门不受理申请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而不是起诉侵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工伤认定材料有哪些
实践中,工伤认定时一般需要带上以下几种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比如工牌、工资条、员工打卡记录、劳动关系合同等。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对于这个可以直接找相关机构出具。
注意,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的工伤认定机关将不会受理:
1、未提交充分的证明资料,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
2、未在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内办理,又无特殊原因(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的;
因此,一旦提交的证明材料不齐全,将会直接影响工伤认定。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所以不是起诉侵权,而是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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