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居住小区内的道路及绿地并非由房地产开发商所有,而是应当被视为全体业主的共同财产。
在建筑区域范围内的道路,应当视为业主们所共有的,但唯独那些已经被确定为城市公共道路的部分例外。
同样,建筑区域范围内的绿地,也应当被视为业主们所共有的,但唯有那些已被确认为城市公共绿地或者明确指定为私人所有的部分才得以排除在外。
此外,建筑区域范围内的其他各类公共场所以及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等,都同样归属为业主们所共有之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因此,小区内道路的所有权归属于所有的小区业主。此外,小区业主对共有道路享有的权利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二是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