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无法证明配偶是否存在出轨行为时,如果夫妇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至无法挽回的地步,可以考虑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委任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协助诉讼。
以下是几种在法庭上可以作为证据证明配偶出轨的方式:
1、保证书、道歉书、悔过书等书面形式的证据,这些证据常在婚外恋情遭到揭露之后,其中一方因紧张局势而不得不书写的寻求忏悔和改变的内容;
2、单位在发现员工存在婚外恋情后,可能会对其个人生活作风进行调查和处理,此时便会产生一系列的处理文件;
3、双方之间往来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除了书面证据之外,例如短信、电子邮件、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都需要事先进行公证,然后才能提交给法院;
如果条件不允许,也应该尽可能地自行保留这些证据,例如手机短信可以使用数码相机拍照留存,电脑和网络资料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4、捉奸在床的证据虽然获取难度较大,但是可以通过拍摄视频的方式获得,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做法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5、嫖娼事件被查获等情况,通常会有警方介入,此时警方的笔录便可以作为证据;
6、人民法院对于一方重婚行为的认定法律文书;
7、证人证言;
8、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事宜进行交涉的录音资料、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合出现、牵手、拥抱或者进入同一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