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承包地上的道路能否供他人行走,其决定因素繁多,涵盖了土地的属性、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土地所有权人的意愿等方面。
以下将对此进行详尽阐述:
若该土地归国家或私人所有,那么土地所有者通常拥有禁止他人通过的权力;
然而,若该道路为历史遗留下来的必经之路,或是与邻近土地的使用息息相关,那么邻近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或许有通行权,不应遭到拒绝。
倘若承包地上的道路系由承包人自行修建而成,那么承包人通常有权限制他人通行;
但是,若该道路位于公共场所之内,亦或是与邻近土地的使用紧密相连,承包人的限制他人通行之权便可能受到制约。
值得一提的是,即便承包地上的道路由承包人自建,如若阻碍他人通行可能引发社区紧张对立或其他负面效应,那么承包人恐怕应基于公众利益和社区和谐考量,允许他人通行。
再者,如果承包地上的道路被用以开展公共交通活动,并关乎公共安全保障,譬如是通向公共设施或居民区的唯一通道,那么限制其通行极有可能触犯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