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查看合约中是否明确规定若贷款无法批准,买家需自行承担该款项付款责任。
如果的确如此,那么到了预定还款日期而未履行义务便属于严重违约行为。
然而,如果合约并无相关表述,则需进一步了解贷款申请失败究竟是由于买家自身资料欠缺所致,还是银行方面的审查标准调整所导致。
但无论何种情况,卖方均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唯一有争议的焦点在于此次事件的过错方是否完全由买方承担。
关于已交付首付款后却因房贷未能审批通过的处理方式:
如因贷款银行政策发生变化等非买卖双方可控因素,导致担保贷款合同无法顺利签订,购房者有权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向房地产开发商索回房屋首付款及利息或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