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尚未交付现房阶段的房地产是否具备销售资格这一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中作出的相关解释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之后,即使尚未完成房屋的实际交付,其所持有的期房仍然有权利进行销售。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的销售行为被视为商品房预售,因此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对于商品房预售的相关规定,并取得相应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否则在此前提下签署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将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
此外,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在诉讼发生之前已经成功获取了该证书,那么法院将会判定此类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