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方面,确实存在着两种类型的风险代理方式。
首先是全风险代理模式,即在事务前期无需任何费用支出,而待到执行结束后,则会按照所达成的标的额比例收取佣金,通常这个比率在30%上下浮动;
其次则是预付费型,即在事务开始前需要预先支付基本的办案费用,一般为5000元人民币,然后在后续阶段再根据实际情况收取相应的佣金,通常这个比例在10%-15%之间。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法律纠纷,如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等,通常是被禁止采用风险代理收费模式的。
此外,根据《律师风险代理规定》,当律师处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如果委托人在被告知政府指导价之后仍然坚持要求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那么律师事务所可以考虑实施这种收费模式,但以下几种情况将被排除在外: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法律依据: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