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子女保险,在面临离婚之际,其处理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针对子女所投保的保险,如若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那么在此情况下,可以考虑选择退保并对保单所产生的现金价值进行合理分割的方法予以处置。
其次,倘若所购置的是寿险中的以生死为标的的保险产品,那么在不退保的前提条件下,可以由取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将该保单现金价值的50%补偿给原配偶,同时,将受益人的身份进行相应调整,转而变为直接抚养子女的监护人。
再者,如果子女所投保的为生存保险,那么对于父母支付的保险费用,应该被视为父母对子女的一种赠与行为,应归属为子女个人所有。
因此,在涉及离婚纠纷时,应当认真分析各类保险的性质与特性,从而制定出最优的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