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是的,目前的聊天记录被视为电子数据类别。
然而,请注意,尽管电子数据类别的证据具有高度的可信度,但它只有经过充分核实后,才能够作为判断客观事实的基础依据。
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聊天记录往往被作为视听资料来处理。
而在我国的证据分类标准中,视听资料被划分为间接证据范畴,即此类证据无法单独或直接地证明案件的真实情节和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