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下各项涉及到村民利益之事宜,皆须经过村民会议深入且广泛地进行讨论与决策后方能予以妥善处理:
首先,确定本村享有误工补贴之人员及其补贴标准;
其次,在处理从村集体经济中所获得的收益问题上,必须遵循相关规定;
再者,关于本村公益事业的创立以及资金筹集方案以及具体工程的承包事宜,均应在村民会议上进行充分审议与表决;
此外,土地承包方案、村集体经济事项的立项、承包方案,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等,也需要在村民会议中得到明确的批准;
最后,对于征地赔偿费用的使用与分配方案,以及以借贷、租赁或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等事项,同样需要在村民会议上进行深入探讨并作出合理决策。
若村民会议认为有必要,亦可将上述部分事项授权给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与决策。
然而,如法律对此类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人员权益的事项另有特别规定,则需严格遵守相关法规。
法律依据:
《村民议事会制度》
第十二条村民议事会坚持党的领导、民主议事、促进发展、维护民利的原则。
第十三条村民议事会会议由村民议事会召集人主持,每月日为村民议事会议事日,每月日为村民小组议事会议事日。村党组织、村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应当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