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种类繁多,主要可归纳为以下七种类型:
首先,婚姻期间,由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租房、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以及私人住房皆属于此范畴;
其次,在婚前,若其中一方承租了某套房产,而婚后,通过夫妻共同财富购买的该套房产也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假如夫妻二人在结婚前已经积累了一定财富,并且利用这笔资金共同购买了公租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者其他类型的房产,这些房产同样应归入夫妻共同财产之中;
第四,如果一方在婚前购得或者自行建造了一套房产,婚后又使用共同财产进行重建和修缮,那么重建和修缮后的部分就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第五,在结婚之前,如果父母为子女购置了房产,且明确地表达出赠予给夫妻二人的意愿,那么这类房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第六,结婚之后,如果父母为子女购房,但并未明确表达赠送给哪一方的意愿,那么这类房产同样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继承到的房产,原则上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如果遗嘱中明确规定房产只归属某一方,则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有些情况下,夫妻会因工作单位员工福利等原因得到单位分配的房产,如果需要支付相关款项,大多数时候都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