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保险理赔期限之计算,其规则如下:
1.若当事人对于自身在保险合同中所享有的权益部分有所了解并认为已经受到侵害,则相应的保险理赔期限应自该当事人认知到权益受侵害之时开始计算;
2.若受害方已向侵权行为实施者提出权利主张,那么时效性便应从最后一次主张权利之日起进行计算;
3.针对交通事故所引发的人身伤害保险赔偿事宜,其法定的理赔期限设定为三年,即在这三年之内,赔偿权利人必须积极行使自身的权利,否则相关权利将会自动失效,从而导致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