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审理涉外婚姻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若该婚烟系在境内依法注册宣告成立的,则由婚姻的创设之地或任一当事人在境内当前或者曾经居住过的地区的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
倘若婚烟的缔结地点在境外并且双方均已在当地定居,那么将由原籍国的某一方或者在境内当前或者曾经居住过的地区的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