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检察院管辖的十四种罪名具体包括:
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以及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此外,对于人民检察院在行使其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过程中所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十四种罪行,如果这些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破坏了司法公正,则应由设区市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侦查。
在检察机关对司法人员涉嫌上述十四种罪名的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的过程中,若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及到监察委员会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应立即与同级监察委员会进行沟通交流,并根据双方的意见,决定由哪一方更有利地开展调查工作,或者是由不同的机构分别展开调查,最终由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规定对整个案件进行审查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职能管辖】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六条
【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平等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