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夫亡后其所遗留的银行卡贷款是否需由遗孀承担偿还责任”这个问题,我们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解答:
倘若夫所背负的该笔贷款是为了维持家庭正常生活所需,那么毫无疑问,这笔欠款应被视为家庭的共债,因此,遗孀依法应当承担起相应的清偿责任。
反之,若该笔银行卡贷款并非用于家庭日常开支,而是丈夫的个人债务,并且在其离世时并无任何可供继承的遗产,同时家中的财产亦未涉及到丈夫的份额,那么此时,遗孀便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然而,若存在可供继承的遗产,或者家中的财产中包含了丈夫的份额,那么遗孀便需要在这些财产的范围内履行偿还义务。
若遗孀成功继承了丈夫的遗产,那么她便需要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进行偿还。
但值得注意的是,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如有自愿偿还意愿的,并不在此限制之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