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儿媳并未被明确纳入到需要承担赡养公婆责任的法定赡养人之列。
在我国,成年子女对于父母具有赡养、扶持以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
然而,赡养人的法定责任主体仅限于其成年子女,而其配偶并不被视为法定的赡养责任人。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条款,赡养人的配偶确实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然而,这种协助义务并非赡养义务本身,并且仅在夫妻关系持续存在时适用。
一旦婚姻关系解除,配偶便不再承担此类协助义务。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儿媳并不属于法定赡养人的范畴,她所承担的只是协助赡养的义务,法律并未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有赡养义务。
尽管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这一协助义务并非赡养义务本身,且该规定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效。
因此,从法律层面上讲,儿媳并无赡养公婆的义务。
然而,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那么她仍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公婆的遗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