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建设工程施工争议的司法处理中,通常情况下,案件都被认定为了与不动产相关的纠纷类别,这就使得其归属于工程所在地的所在区域内的人民法院进行裁决和审理。
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此类纠纷也可以在被告的居住地或合同义务履行的地点所归属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以确保公平公正地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