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法规,当土地租用期限届满之后,对于地上附着物的赔偿方式应该按照该土地原有的产值状况予以确定。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依据承包合同中的具体约定来做出相应处理;
若承包合同中并未对此类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则需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达成共识,如协商无法取得一致意见,当事人有权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