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保险法》明确的规定,若投保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并未亲笔签署姓名或加盖印章,反而由保险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代为执行此项操作,则该保险合约在法律层面将不对投保人产生约束力。
然而,倘若投保人已实际支付了保险费用,则可被视作对代签行为的默示认可。
这就意味着,即便存在代签名的情况,只要投保人已缴纳保险费用,该份保险合同仍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我们必须强调的是,代签名行为本身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因此,代签名者有可能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