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签合同应该怎么签名?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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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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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代理人如果要进行签合同的话,首先在签合同的时候,对字体会有一定的要求。如果是法定代表人或者是代理人进行签字的话,可能会需要进行加盖公章,否则无法判定是属于何种行为。并且办理了,一般来说只能够签订规定额度的相关合同。
代理人签合同应该怎么签名?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在签订合同时,签字与合同内容之间应尽量不要留有空白行,以避免合同被修改而使自身利益受损;在条件允的情况下,在合同每页都签字。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签字盖章是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的基本表现形式,也是确定合同生效的实质性标准。在经济来往中,签字盖章是法律规定的基本要求,但合同书谁可以签字、如何签字、签字时需注意哪些事项都没有具体规定。

合同签订时对签字主体有严格的要求,不同的签字主体签订合同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合同当事人为自然人时,签字主体应当是当事人本人,或经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合同当事人为法人时,则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授权的部门机构的负责人、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时,需加盖公章,否则可能与其个人行为混同,无法判断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授权委托代理人时,较为谨慎的方法是由当事人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且明确权限,如委托代理人可签订多大标的额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和第三人选择权】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涉及到代理人需要替负责人进行签字的话,首先代理人是在何种情况,何种权限之下来帮助负责人签字要有明确规定,其次,代理人所进行签署的合同的额度以及涉及到的范围也应该有相关的规定,具体要根据公司相关内容来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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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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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也为我国法律所确认。正如《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其意义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
【相关法规】
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适用代理制度的最基本法律依据。代理制度的产生,实现了行为主体与行为后果的分离,使民事主体的民事能力得以扩张和延伸。这在社会生产日益专业化、规模化,社会分工日益细密化的现代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价值。但是与代理制度相伴而生的无权代理现象,却不时给代理制度带来不稳定因素,对各方利益影响甚大。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十分复杂,大致分两类:即值得第三人信赖的无权代理(即表见代理)和欠缺信赖价值的无权代理的经常发生,常伴随着责任纠纷。在真正的权利人与善意相对人这间的利益权衡方面,虽然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堪称社会经济秩序的根基,尽管罗马法上“任何人不得将超越自己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的法谚至今犹存,借以保护所有权的安全即“静的安全”,但是在以社会本位立法思想为背景的现代市场经济中,罗马法上述经典原则已经被众多的例外弄得千疮百孔,而通过权利虚象代替权利实象的方法,保护第三人对由真正权利人所造成的表见事实的信赖,即“动的安全”,已经成为各国民法所追求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价值。对此,我国对有些虽然不具有真正的代理,但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仍然认定为有效,即:行为人的代理后果由本人承担。最典型的就是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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