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指导意见:
对于雇佣关系引致的劳务员工个人损害,因为它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性质,因此无法实现工伤申请认证;
但是,申请进行伤残评定的程序仍然可行。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以下七种情况被视为工人理应获得工伤认证:
(一)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场所范围内,因为工作原因而遭受到意外事故产生的伤害;
(二)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作业员在工作地点从事与其工作内容密切相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因为工作事务受到的伤害;
(三)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场所范围内,由于执行工作职责导致受到暴力等不可预见的伤害;
(四)由职业疾病产生的身体损伤;
(五)在因公出外活动期间,因为工作原因造成的身心伤害乃至灾难性的失踪事件;
(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受到了非白己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公共交通、客轮运输、铁路运输中的意外事故的伤害;
(七)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要求应该将其视为工伤的其他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