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于继承人及受遗赠人间利益关系的人士主要包括他们的近亲成员,如夫妻、父母、子女、同胞手足、祖先以及外祖父母。
除此之外,那些因继承人继承遗产而可能受到直接影响的债权人或债务人,以及共同参与经营活动的合伙人等等,都应视为具备相关利害关系者。
由于以上各类人士在利益上可能与遗嘱见证人形成冲突,故而无法承担遗嘱见证的职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