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考虑进行仲裁时,若当事人所收集的证据未能满足所需条件,他们应积极寻求进一步收集证据的方法和途径。
此外,如果相关证人愿意出面为其证明,并提供有力的证言证据,这同样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明确规定,如果劳动者无法自行提供那些由用人单位掌管或控制的、与其仲裁请求密切相关的证据资料,那么仲裁庭将有权要求该用人单位必须在特定时间范围内予以提供。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