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抵押权人依法行使其抵押权益之后,若仍然未能实现其债权的,则应由债务人为其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若债务方未积极采取行动追讨自身债权,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债权人有权代位行使该项债权。
当抵押物经评估或拍卖等方式进行价值转换后,如所得款项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数额,超出部分归属于抵押人所有;
而若是所得款项不足以抵付债权人的债权额,差额部分则应由债务方予以清偿。
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相关规定如下:
若债务方未能有效行使其债权,甚至是与其债权相关联的从权利,从而影响到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得到实现时,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方对第三方的权利,但需注意的是,此种权利仅限于债务方本身所独有的权利。
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其行使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此外,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方承担。
对于第三方针对债务方提出的抗辩理由,债权人同样有权向其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