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并不需要征得配偶的同意和签字。
这主要源于此举并非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在婚姻关系确立之前已经购买并拥有的房产,在结婚之后出售时并不必然牵涉到另一方的参与和决定,仅仅在有证据能证明该房产所归属的权益仅限于购买者自身时,无需另一方的签字确认。
但是,如果原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有关交易过程中就必须要得到另一方的明确认可及签字了。
关于这类婚前房产在婚姻破裂后的处置结果,法律也是有明文规定的,一般来说除非有特殊约定或依据,否则其不会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公共财产而进行分割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