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若新添加的被告符合构成必要共同被告所需具备的特定要件,经由法院审查后应予以准许其加入诉讼程序,同时须向其他相关当事人发出正式通告。
2.在新增加的被告并不满足构成必要共同被告所需具备的特定要件,但却符合提起诉讼的基本要求的情况下,法院应对原告提出的追加被告申请进行驳回处理,并告知原告可以选择另行发起诉讼程序。
驳回原告追加被告申请的根本原因在于新增加的被告未能满足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无法参与到已有的诉讼程序之中,相应的法律后果便是法院将依据原告在未追加被告之前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法展开审理工作,并最终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实体判决。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