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政府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可被视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签定相关的民事合同。
而其能否被视为合同一方,关键在于其是否具备完整的民事主体资格。
这就要求政府需与对方当事人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交易。
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有权利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到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所有能够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中,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要想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同时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以及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三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