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破产宣告前所产生的债权转让具备充分法律效力。
这一转让行为的生效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转让行为必须立足于合法且有效的债权关系基础之上;
其次,该转让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转让程序;
此外,转让行为还必须符合社会公众利益原则,以及所转让的债权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转让人和接受者应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在上述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债权人在进行债权转让时,有义务向债务人发出正式通知。
关于债权转让后通知债务人的具体时间,在法律层面并无明确规定,但通常情况下,应由债权人亲自或者委托其代理人向债务人传达此项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债权转让应在达成转让协议之后、实际履行转让行为之前,及时通知到债务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