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担保持有人无法通过支付令进行约束这一点,为保证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运用督促程序解决案件问题,目前,我们针对适用于督促程序处理的各类案件,已经做出了一系列明确的规范和要求,对于有担保的债务纠纷,主债务人所发出的支付令并不具有约束担保人的效力。
若债权人想要针对担保关系发起单独的诉讼,则该支付令将自动失去其法律效力。
支付令,即在督促程序中由人民法院签发的一种强制性的法律文件,旨在责令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或提交书面异议。
支付令亦被称为支付指令、督促裁定等。
法律依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