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担保持有人无法通过支付令进行约束这一点,为保证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运用督促程序解决案件问题,目前,我们针对适用于督促程序处理的各类案件,已经做出了一系列明确的规范和要求,对于有担保的债务纠纷,主债务人所发出的支付令并不具有约束担保人的效力。
若债权人想要针对担保关系发起单独的诉讼,则该支付令将自动失去其法律效力。
支付令,即在督促程序中由人民法院签发的一种强制性的法律文件,旨在责令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或提交书面异议。
支付令亦被称为支付指令、督促裁定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单独起诉保证合同管辖
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随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但保证合同仍具有一定独立性,保证合同可以约定保证债务仅担保主合同债务的一部分,可以有自己独立的变更或消灭原因,当事人还可以单就保证法律关系形成诉讼。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单独起诉连带保证人法律程序如何”,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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