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之规定,所有公司在获得了营业执照之后,都必须强制性地在其主要经营地点的显眼位置进行公示。
公示的内容应包括企业的全称、住址、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等重要信息。
若企业的相关信息有所改变,如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等方面出现变动,则需立即对公示信息进行相应的更新。
同样,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也需要进行公示,他们可以采取纸质形式提交年度报告,并且有权利自主决定是否将年度报告的内容公开给社会大众。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条有关行政机关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通知登记机关个体工商户行政许可被撤销、吊销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