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房屋所有权者享有以下专属权力:
首先,占有权赋予了其对物业的全面掌控与管理权限,这是建立在房屋所有权基础上的根本权益;
其次,使用权则使房屋的实际使用者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约条款,在指定的范围内行使对物业的运用权力;
再者,收益权使得房屋所有权者能从其所拥有的物业中所产生的各类合法经济利益中获取相应的收益,例如租金收入、商业经营所得等等;
最后,处分权则允许房屋所有权者在法律许可的框架下,依据自身意愿对其所持有的物业进行各种形式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出售、租赁、抵押等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