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流动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要求,自其抵达居住之地次日起计算,限期在五个工作日内,必须携带并出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合法身份的证件,前往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的申报手续。
然而,以下几种情况的流动人员可免于办理居住登记:
已经在旅馆业办理过住宿登记的;
已经在医院办理了住院登记的;
以及正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