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进行行政诉讼时,必须按照法规要求提供诸如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多种形式的证据材料供法院采纳并作为判定案件事实依据之用。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证据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所有这些证据均需经过法院严格的审查程序,经证实确系真实有效后,方能被正式采纳为判决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