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投资公司所涉业务领域较为广泛,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各类企业(含上市与非上市企业)的股票与债权;
参与企业的创立及经营决策活动;
向各类型企业提供中长周期的贷款支持;
对境内外政府债券以及基金管理等多方面进行专业运营。
其资金来源主要依赖于自身发行的债券、股票或者基金单位,同时也可通过向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以及接受客户委托存款等方式获取必要的资金支持。
在设立证券公司时,必须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审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正式营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