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与租赁之间所存在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出租主体的角度来看,前者的出租方即为土地所有者,而后者的出租方则是土地实际使用者;
其次,从备案程序的时间节点上看,前者的经营者需在租赁协议签署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递交申请材料办理登记手续,而后者只需在双方达成共识并签署合同后的十五日内完成相关登记手续即可;
最后,在法律术语的运用上,前者被明确界定为“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而后者则被称为“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