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持卡人为信用卡所有者:
首先,持卡人有权与其前配偶展开友好协商,共同制定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来解决信用卡欠款问题。
根据此协议,双方都需依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按时偿还信用卡所产生的款项。
其次,若持卡人确实无法与其前配偶取得有效联系,那么持卡人有责任和义务先期偿还这部分债务,以避免因信用卡逾期而导致自身信用记录受到不良影响。
最后,若持卡人无法通过上述方式解决问题,他们还可以向发卡银行反映情况,甚至提出诉讼,要求其前配偶归还信用卡欠款。
然而,如果信用卡并非持卡人所有,那么在银行发起诉讼时,他们会直接针对持卡人的前配偶进行追责,因此持卡人无需过分担忧。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