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欠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欠的,如果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可协商比例承担债务,如果根据相关规定,认定为一方债务的,由债务人一方承担,而债权人也不能要求其配偶对这个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两个人恋爱、结婚,从开始的爱情慢慢的转变为炒米油盐酱醋茶的过日子,很多时候都会涉及到经济问题,尤其是在离婚的时候。
根据《婚姻法》的解释,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1)婚内任何一方取得的工资或者奖金的收入;
(2)结婚之后因为生产、经营等原因而获得的收益;
(4)通常情况下婚内因继承或赠予原因而所得的财产,若明确说明此时的继承或赠与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话,则就是属于例外情况;
(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而且都是要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对于这些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处理的权利。因此,《婚姻法》也规定了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一般情况下,也应该认定为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之后要是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话,对于这部分债务,自然需要双方共同来承担偿还责任。但是这个时候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虽然是在婚内欠下的,但如果是一方的赌债等非法债务,而不是因为家庭共同生活欠下的债务,则就不能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来认定处理。
也就是说对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一个很重要的前提是,所欠的债务是用于债务人夫妻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因此,要认定不属于双方共同债务的话,就要证明一方的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并提供相关证明。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这一条款确定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举证责任在夫妻一方,即如果夫妻一方不能举证证明债务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就会按照一方个人债务来处理。
虽然这一条款是加强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但是对于未借债的一方来说,实际想要证明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可以说举证是比较困难的。
其次,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如果提出自己对外存在较多债务,需要提供相应的欠债证据或者第三人证实,就包括借条、录音、证人证言等等,否则,不能纳入夫妻共同债务之中予以裁定。毕竟,此时无法证明这些是实际欠下的债务,也要注意避免出现一方虚构债务来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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