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逾期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即当所提供的担保超出了保证期限,那么作为保证人便无需再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如果保证人和债权人并没有就保证期间作出任何事先约定,那么自债务到期履行之日起至六个月之内,债权人拥有向该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若在此期间债权人并未向保证人提出相关请求,那么保证人将自动获得免责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六百九十三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