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期限已过还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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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平常的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针对担保期限已过还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吗?的问题,我们在下面的文章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解答您的问题。
担保期限已过还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担保期限已过是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

根据《民法典》规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七百零一条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第七百零二条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担保期限已过那么就代表着双方的权益,已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对于担保人也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责任,因此,对于双方就可以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限,只有在时间的范围之内,那么对于当事人就可以实施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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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的界定与保证期间的定性,一直是学界常有争议的问题,而如何界定其定义与保证期间的定性密切相关。故准确界定保证期间的含义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保证期间的定性和正确适用。然究竟何谓保证期间?所谓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提讼或仲裁(在一般保证中)或向保证人(在连带保证中)主张权利。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可见,保证期间构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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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修订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作人承担有限责任也有例外。例如有限合作人公司,它的法定代表人在未授权的情况下自作主张签订的合同。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公司有理由相信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交易行为是此公司的行为。因此,次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突破有限责任的例外,次公司不仅仅要连同

共同肩负起此笔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同时还要承担合伙企业以及其他两名合伙人的损失赔偿责任。
二、《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作人相关法律条约
1、《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作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六条: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作人为普通合作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作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作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作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作企业或者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作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有限合作人和普通合作人的区别与责任
1、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作人承担的责任:有限合作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作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同于普通合作人的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对企业承担着主要的投资任务,不得以劳务或信用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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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业主来说,开发商破产清算后的影响很大。下面我们来谈开发商破产清算后,对业主有什么影响?开发商破产清算后,到底是好事还是坏事? 开发商破产清算后,对业主的影响有什么? 开发商破产后,清算的时候资产会缩水,开发商没钱回购这些已办理按揭的房屋,就是开发商没钱给银行退放的款,除非烂尾楼被拍卖,然后就不会再成为烂尾楼,客户买的房子也会照样拿到手。 开发商破产清算后,业主怎么做? 房产属于不动产,采用登记公示主义原则,即根据主管部门登记事项确定其权利归属。由此,对于尚未建成的房产项目,虽然买受人已经签定了合同并办理了备案,但是其所有权并未转移至买受人,仍然属于开发商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该房产项目将被作为开发商的破产财产,偿还债务。 那么,买受人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返还房款以及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权利,向开发商主张债权。 开发商破产,开发商或者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 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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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期限两年过了,还承担责任吗
在保证人与债权方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限的连带责任保证情况下,根据法律,债权方有权在债务人债务履行期满后的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若此期间内未提出请求,保证人将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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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国借款的时候都有担保人,借款担保都有担保的期限,那么借款担保期限已过该怎么办?担保人是否担责?
[律师回复] 保证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另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需要看是否在有效的保证期限内,超过了保证期限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对于保证人的保证期限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未约定的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人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如果是一般保证,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起诉或申请仲裁,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方可请求保证人履行还款义务,此时的诉讼时效是二年;如果是连带保证,则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既可以向债务人请求还款,也可以同时向保证人提出请求。如果合同双方没有约定保证的种类,则此保证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如果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2年的诉讼时效很多人都知道,但是对于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期间有时却并未引起足够注意,或者误认为与对债务人的时效相同,往往导致担保人脱保,因此了解保证期间是个很重要的问题。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即此期间经过后,保证人便可免去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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