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医疗费用的赔偿标准,依据医疗机构开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费凭据与病历及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进行确认。
如赔偿义务方对于治疗过程的必要程度以及合理性持异议,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而在该情况下,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需据审判程序结束之前实际产生的金额予以确立。
关于误工费用的赔偿标准,则需基于受害者的误工时长以及实际收入状况来进行判断。
具体而言,受害者的误工时长可由其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明文件加以确定。
若受害者因受伤导致残疾并持续误工,其误工时长可计算至伤残鉴定之日的前一日。
对于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受害者,误工费用将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进行计算。
若受害者无固定收入,则需参考其近三年来的平均收入水平进行计算;
若受害者无法提供其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证明材料,则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区相同或相似行业上一年度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作为参考标准。
至于护理费用的赔偿标准,同样需要考虑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以及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等因素。
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入,那么护理费用将参照误工费用的计算方式进行;
反之,如果护理人员无收入且雇佣了护工,则护理费用将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级别护理工作的劳务报酬标准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