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基本农田仅供农业种植使用,因此严禁用于兴建养殖场。
若有人违反这一政策界限,擅自占用耕地用于建设养殖场,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地理学上,我们通常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定义为一个专门针对基本农田实施特别保护措施,并且经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符合法定程序所确立的特设保护区域。
一般来说,基本农田保护区是一个地域性的概念,其范围内除了基本农田之外,还可能存在少量的建设用地、废弃地以及尚未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
自1988年以来,我国已经开始着手进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并于1994年正式颁布施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从而初步构建起了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度。
此外,县级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需求,将其纳入规划范畴,并切实保障养殖用地的落实。
同时,国家也积极倡导利用废弃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被充分利用的土地资源,开展大规模、高标准的畜禽养殖活动。
对于畜禽养殖用地,应按照农用地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明确生产设施用地以及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的具体要求。
法律依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当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
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