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符合要求的社团应拥有超过50位的个人会员或者超过30家的单位会员;
若会员组合构成中涵盖了个人与单位两类,则总人数不得低于50人。
此外,该社团还必须具备规范化的命名方式以及适配的组织架构。
为了保证日常运作的顺畅进行,社团还需设定专属的注册地址。
另外,为了确保各项业务活动的有序开展,社团还需要配备与之相关的专业工作人员。
同时,社团需要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实力。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