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孙子将有权作为优先级别的继承人行使代位继承权。
这具体涵盖了当孙子的父亲早于孙子的祖母离世之时,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孙子有资格代替其父亲,继承原本属于他父亲本应从祖母那里继承的财产份额。
值得注意的是,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外曾孙子女等后代均享有代位继承的权利,且此类代位继承人并不受限于辈分的约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四条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