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您不幸遗失了购房合同且无法进行收房程序,则需前往相关部门进行购房合同的补办手续。
倘若您在购房合同尚未进行预售登记之前就已遗失,只需向开发商说明情况并取消已经遗失的合同部分,随后与开发商共同商议并签订新的购房合同即可;
而若是在购房合同完成预售登记、尚未启动银行按揭流程时遗失,您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发布声明,宣布原合同作废。
待声明期满之后,请携带该报纸前往进行预售登记的相关机构申请注销先前签订的合同,然后再次与开发商协商并签订新的购房合同,最后再前往进行预售登记。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