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法规,在特定条件下,如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那么保险公司就有权利按照自保险责任生效日起直至合同解除日为止的期间内所应收取的保险费用进行计算,然后从已收到的保险费中扣除此项金额。
剩余未被扣除的款项则应当全额退还给投保人。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第十七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