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居住权者依法享有对他人住房的占有以及使用权等相关权益,但同时也需承担以下重要责任与义务:
首先,在居住期间内,应依照约定妥善维护并管理所占用的房屋;
其次,当居住期限圆满完成之际,务必将房屋完整无损地归还给所有权人;
再次,需要承担起房屋日常的管理与修缮工作,以及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支出;
此外,还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更改房屋的结构与用途;
最后,禁止以其居住权为基础,设立任何形式的抵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