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特定的环境和条件之下,有权受理婚姻纠纷的法庭位于主张人户籍所在地并无不当之处。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此类诉讼案件,可以由以下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首先,通常情况下应由被告的住所地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管辖;
其次,若被告的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并不相同,则由其经常居住地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二级权限的审判机构予以处理。
然而,在某些法定特殊情形下,应由原告的住所地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
最后,如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并不一致时,应依照原告的经常居住地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来适宜处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